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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朱佳昀与武汉硕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夏桃佴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佳昀,武汉硕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夏桃佴,谢祺臻,武汉市洪山天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245号原告:朱佳昀,女,196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殷滤,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程林,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硕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9号武汉软件新城1.1期A区B号楼2号502房。法定代表人:刘荣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夏桃佴,女,195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谢祺臻,男,1990年1月4日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被告:武汉市洪山天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珞珈山路19号高科技产业大楼(中科开物)十七层。法定代表人:谢义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朱佳昀诉被告武汉硕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夏桃佴、谢祺臻、武汉市洪山天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佳昀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武汉硕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夏桃佴、谢祺臻、武汉市洪山天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070764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相等值的财产。原告朱佳昀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担保物朱佳昀所有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塔尔山村大洋彼岸假日群岛59-2号房屋一栋。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武汉硕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夏桃佴、谢祺臻、武汉市洪山天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070764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相等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担保物朱佳昀所有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塔尔山村大洋彼岸假日群岛59-2号房屋一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果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 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紫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