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树华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树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604号罪犯刘树华,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07)坊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树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7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9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9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树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树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树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树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树华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