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3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徐威与王南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3535号原告徐威与被告王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1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威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徐威与被执行人王南波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全额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月21日,被执行人王南波尚欠申请执行人徐威案款35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47.5元,执行费442.21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35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