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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执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中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赤峰远瑞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中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赤峰远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第332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中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振平,总经理。被执行人赤峰远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姜凤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中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我院(2015)松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赤峰远瑞商贸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赤峰远瑞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赤峰远瑞商贸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担保人马立刚所有的蒙A118**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二、将担保人内蒙古安泰尔防火保安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登记在王伟名下的蒙AXG0**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建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