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镇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玉松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镇催字第7号申请人: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松。委托代理人:邵鹏。申请人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10500053/23348807、票面金额人民币140000元、出票人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6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爱军审 判 员 孙晓婷审 判 员 张凯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