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特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47号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胡某某。申请人:茅某某。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某某与申请人胡某某、茅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孟祥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某某与申请人胡某某、茅某某因伤人事故纠纷,于2016年1月13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胡某某损失:医药费43852.04元,误工费15200元、车损100元、护理费5300元、伙食费480元、车费300元、伤残补助费38852.8元、鉴定费237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营养费1800元、施救费100元;二、以上损失在强制保险内赔偿,超过部分由张某某承担80%,由胡某某承担20%,另由张某某一次性赔偿胡某某37000元;三、今后双���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