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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齐旭涛与陈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旭涛,陈卫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齐旭涛。被告:陈卫东。原告齐旭涛与被告陈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旭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卫东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旭涛诉称:2015年5月17日,被告陈卫东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写下欠据,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未还,原告无奈,只好起诉,要求被告陈卫东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卫东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原告齐旭涛从银行贷款后,被告陈卫东因资金困难需要流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5年5月17日被告陈卫东给原告打了欠条,并给付了之前的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又给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后,原告齐旭涛再也联系不到被告,只好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卫东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有被告陈卫东书写的借条为证。本院认为,被告陈卫东向原告齐旭涛借款,有借据为证,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虽在借据上未约定利息,但在借款后被告陈卫东按照月息2分计算已经给付了部分利息,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卫东经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自己质证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齐旭涛的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陈卫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云峰审 判 员  秦 闪人民陪审员  武占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琦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