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龙执民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谢昌荣与何建东、李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昌荣,何建东,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1480号申请执行人:谢昌荣。被执行人:何建东(曾用名何平)。被执行人:李芬。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丽龙执民字第1480号申请执行人谢昌荣和被执行人何建东、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3年8月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芬已与申请执行人谢昌荣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以26500元结案,因履行期限较长,另一被执行人何建东去向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不清楚被执行人的下落,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民币26500元暂无法受偿。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14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