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申某与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8号原告:申某,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仲某,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判员 张 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问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