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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申某与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8号原告:申某,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仲某,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判员 张 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问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