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耿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耿某某,王某某,安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刘某某,男,1975年5月18日生,无极县人。被告耿某某,男,1973年12月22日生,无极县人,现下落不明。被告王某某,女,1973年10月5日生,无极县人,现下落不明。被告安某某,女,1956年11月15日生,住无极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王某某、安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长 成 周审判员 曹永涛审判员 陈胜军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炯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