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汤忠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忠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催字第17号申请人:汤忠,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申请人汤忠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审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做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杭州银行白马湖支行号码为3130337522122956的银行本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整,出票日期为贰零壹伍年零玖月零壹日,付款人为汤忠,收款人为汤燕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汤忠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季 隽 虹审判员 蔡智群人民陪审员马燕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