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刑更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32号杨拥护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更32号罪犯杨拥护,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益中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拥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02年9月28日交付执行。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经湖南省高级作出(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788号刑事裁定,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二0一二年七月六日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十个月和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杨恢胜、范恒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刘吉政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拥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杨拥护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拥护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杨拥护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拥护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拥护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6年3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罗俊辉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临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