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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赵×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27号申请人赵×1,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申请人赵×2,女,1960年2月14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赵×1、赵×2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祎慧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1、赵×2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1月20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十调字(2016)00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1、刘××名下遗留下有银行存单4个(×××、×××、×××、×××)、银行存折7个(×××、×××、×××、×××、×××、×××、×××、×××)、银行卡1个(×××),全部由赵×1一人继承,赵×2放弃对上述各项银行存款的继承;2、赵×2协助赵×1办理与第一项相关的手续。履行方式、时限:经法院裁定确认之后两个月内办理完毕。本协议一式叁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经审查,赵×3与刘××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有两个子女,即赵×1、赵×2。2012年12月26日,赵×3去世。2015年11月9日,刘××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赵×1、赵×2。刘××去世时遗有中国工商银行存单4张(账号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存折1个(账号为×××)、中国建设银行存折1个(账号为×××)、中国农业银行存折3个(账号分别为:×××、×××、×××)、北京农商银行存折1个(账号为×××)、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折1个(账号为×××)、北京农商银行银行卡1张(卡号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十调字(2016)00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张祎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巧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