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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方德雄与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德雄,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56号申请人方德雄。被申请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方德雄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时请携带本裁定复印件),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