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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6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萨日娜与苏乙拉巴特尔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萨日娜,苏乙拉巴特尔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26民初19号原告萨日娜,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委托代理人贡其格苏荣,锡林郭勒盟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乙拉巴特尔,男,蒙古族,牧民。委托代理人王铁,内蒙古蒙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萨日娜诉被告苏乙拉巴特尔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萨日娜因自行解决相关事宜于2016年01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萨日娜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萨日娜撤回对被告苏乙拉巴特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萨日娜承担。审判员  沙日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