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任子茂与谢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子茂,谢宇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62-1号原告:任子茂。原告:谢宇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子茂诉被告谢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玲审 判 员 陈文锋代理审判员 车燕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晋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