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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任子茂与谢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子茂,谢宇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62-1号原告:任子茂。原告:谢宇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子茂诉被告谢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玲审 判 员  陈文锋代理审判员  车燕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晋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