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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耿成生与齐延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成生,齐延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77号原告耿成生。被告齐延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成生与被告齐延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成生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成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耿成生负担。审判员  王加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玉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