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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4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尧与汪立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尧,汪立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428-1号原告:王尧,淄博市周村区王居民。被告:汪立树,黑龙江省穆棱市居民。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尧与被告汪立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1017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汪立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017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