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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芦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芦民初9号原告:马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