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芦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芦民初9号原告:马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