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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恢字第4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肖家克借款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强,肖家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恢字第456-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强被执行人肖家克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家克银行存款人民币11134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景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