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培建诉被告高军、刘洪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培建,高军,刘洪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25号原告:马培建,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高家村。被告:高军,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司机,住辽宁省台安县西佛镇大红旗村。被告:刘洪强,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荣兴镇有雁沟村。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恒基大厦。原告马培建为与被告高军、刘洪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永铁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培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培建负担。审判员 毛永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郁 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