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执民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吕良柱与新昌县鸿金喜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良柱,新昌县鸿金喜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吕良柱,新昌县城关吉利五金厂业主。被执行人:新昌县鸿金喜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月初。申请执行人吕良柱与被执行人新昌县鸿金喜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绍新澄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处置,不足清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陈杭英审判员 潘晓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