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0328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阿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阿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328民初199号原告: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145827746X。法定代表人:叶为民,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娟,女,1982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系原告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啸,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系原告职工。被告:朱阿碎,男,199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阿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朱阿碎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427.84元、违约金602.79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12月14日的利息为324.94元,从2017年12月15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朱阿碎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丰收贷记卡信用卡卡号申领时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信用额度3000元(2017年6月20日下调至1000元)合同相关约定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透支事实2016年2月25日激活使用,2017年8月13日最后一次消费1000元,截止至2017年12月14日,透支本金为3427.84元。还款事实自最后一次消费之日起至今,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3427.84元透支违约金602.79元透支利息截止至2017年12月14日的利息为324.94元,2017年12月15日起的利息以透支本金3427.8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阿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427.84元、违约金602.79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12月14日的利息为324.94元,从2017年12月15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阿碎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陈炜人民陪审员王美东人民陪审员周圣望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黄阳·2··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