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京铁民(商)初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邹德伟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德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京铁民(商)初字第01092号原告邹德伟,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野,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杨,男,1982��10月29日出生,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1号楼23-32层。负责人赵松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娜,女,1978年3月11日出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秦自强,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邹德伟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理由是:原告的诉求不是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内容。被告与原告间的保险合同关系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投保的险种为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被告承保被保险人因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责任。本案原告诉求一杆进洞不是保险合同责任内容。故本案不属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于本案属一般合同纠纷案件,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北京市分公司既是本案被告,又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范畴,因此原告应当向被告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的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进行管辖权异议听证,原告表示,原、被告之间基础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保险合同关系。“一杆进洞”本人也是一种意外保险且被告的在宣传册上的内容也能证明“一杆进洞”奖励方案是从属于意外保险合同的。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受理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内发生的保险纠纷案件的民事一审案件。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北京中高天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是案外人北京中高天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开展保险业务所签署的,其性质应为保险展业协议。本案所涉纠纷应为保险纠纷,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代理审判员 孙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