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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刑更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瑞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刑更209号罪犯张瑞,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汉族,中专文化,现于辽宁省盘锦监狱六监区服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了(2014)辽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28日至2016年3月2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冯梦龙出庭履行职务,被提请减刑的罪犯张瑞,证人刘德龙、和天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以罪犯张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本院对罪犯张瑞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监狱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瑞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颖审 判 员  王秀清代理审判员  关 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