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46号原告李某,女,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朴某,男,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毅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