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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谢林美与马亚宁、程广顺、巴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林美,马亚宁,程广顺,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648号申请执行人谢林美,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马亚宁,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程广顺,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巴涛,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谢林美申请执行马亚宁、程广顺、巴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谢林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