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杨志华与冀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华,冀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冀行初字第7号原告杨志华。委托代理人张云亭,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冯长勇,局长本院在审理杨志华诉冀州市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处罚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志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过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志华负担。审 判 长 王青棉审 判 员 岳鸿锁人民陪审员 乔文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