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2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黄风兰与张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风兰,张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147号原告黄风兰,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风兰与被告张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风兰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风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风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绍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