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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蒙一×与蒙二×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一,蒙二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511号原告蒙一,农民。被告蒙二,出生年月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蒙一与蒙二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蒙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