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蒙一×与蒙二×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一,蒙二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511号原告蒙一,农民。被告蒙二,出生年月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蒙一与蒙二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蒙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