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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执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建国与被执行人李龙官、陇西航龙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建国,李龙官,陇西航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执08号申请执行人谢建国,男,汉族,1968年2月19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陇西县。被执行人李龙官,男,汉族,生于1961年7月28日,福建福州市人,现住陇西县。被执行人陇西航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陇西县崇文路与气象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李龙官,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谢建国与被执行人李龙官、陇西航龙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定中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俊杰审判员  史鹏飞审判员  白 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关传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