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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终字第0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泰兴市创晖服饰有限公司与苏州利奔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利奔纺织品有限公司,泰兴市创晖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17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利奔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福前村。法定代表人徐彩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兴市创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珊瑚镇二河新村10组。法定代表人张明德,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苏州利奔纺织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兴市创晖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0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利奔纺织品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利奔纺织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骆利群审判员  孙晓蕾审判员  管 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