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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005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徐红、徐建等与王秀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红,徐建,王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548-2号申请执行人徐红,女,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徐建,男,1972年1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秀玲,女,195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徐红、徐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秀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现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李学生审判员  张常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