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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执3号-6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常卫与孟祥先、汪竹红、马鞍山市东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6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卫,孟祥先,汪竹红,马鞍山市东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6执3号-6申请执行人:常卫,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十七冶公司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孟祥先,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东城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汪竹红,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东城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孟祥先,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皖0506执3号-1的执行裁定,冻结了孟祥先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存款2450438.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孟祥先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存款2450438.0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