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右民一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雷延香与阿拉善盟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作、修理、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延香,阿拉善盟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右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右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雷延香,女,汉族,出生于1982年4月7日,甘肃省山丹县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被告阿拉善盟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培弟,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额济纳旗达来库布镇古日乃路南人民银行对面。委托代理人许军,内蒙古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阿拉善右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大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额肯呼都格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延香诉被告阿拉善盟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阿拉善右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延香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雷延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香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雷延香承担。审 判 员 乌兰柯汉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朱 春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邬 博 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