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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3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田莉与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莉,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3973号原告:田莉,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王兆新,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平,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田莉与被告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莉委托代理人王兆新到庭参加诉讼,沈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莉诉称:沈平于2014年11月26日向田莉借款25000元,现沈平使用该款已经一年以上,经多次催要,沈平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未还。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沈平偿还借款25000元及相应的银行利息。田莉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沈平给田莉出具的借条两张,证明沈平借款的事实。沈平未提供答辩意见。沈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结合庭审举证及原告的陈述,本院对田莉所举证据审核认定如下:田莉所举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沈平于2014年11月26日向田莉借款25000元,并给田莉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无还款时间,也未约定银行利息,后田莉经多次催要,沈平一直未还。为此,田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沈平偿还借款25000元及相应的银行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田莉要求沈平偿还借款2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田莉要求沈平支付相应的银行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因此,对该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莉借款25000元。二、驳回原告田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沈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