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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44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贺军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淑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