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黄山徽字号雕刻文化有限公司与安徽五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徽字号雕刻文化有限公司,安徽五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46-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徽字号雕刻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泓,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五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孙传龙,董事长。本院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作出的(2015)屯民二初字第00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五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五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入6446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建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