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徐冬莲与涂爱武、陈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冬莲,涂爱武,陈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51号原告:徐冬莲,女,汉族,1961年12月4日生。被告:涂爱武,女,汉族,1964年8月14日生。被告:陈芝,女,汉族,1987年8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冬莲诉被告涂爱武、陈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冬莲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徐永红、徐燕芳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青云谱区某路某号某区某栋某单元某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洪房权证青云谱区字第100080****号)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冬莲的诉讼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涂爱武、陈芝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徐永红名下的坐落于青云谱区某路某号某区某栋某单元某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洪房权证青云谱区字第10008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加龙人民陪审员 洪 萍人民陪审员 占珊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