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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18

案件名称

新疆天山巨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云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山巨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云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巨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路宣仁墩村二队314号。法定代表人:张海霞。被执行人:新疆云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医路89号新星底商高层住宅1-9-A-905号。法定代表人:薛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1219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666332.5元、执行费39063.33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吐尔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