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审三民申字第0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淮安金澄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嵇长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嵇长兵,淮安金澄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5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嵇长兵。委托代理人纪风军、杨庚亮,江苏古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安金澄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吴小红,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嵇长兵因与被申请人淮安金澄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澄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民终字第0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已经审查终结。嵇长兵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金澄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一、嵇长兵拖欠租金是因为其承租的仓库漏水和遭窃造成其损失,金澄公司原总经理姜宇同意减免其租金。另外,双方签订了期限2011年4月28日至2012年4月27日一年期合同,其交纳了一年房租,但博德市场至2011年10月29日才开业,金澄公司原总经理姜宇批准嵇长兵从博德市场开业之日开始计算租金,以后租金顺延。二、金澄公司追要租金的诉请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依法不应予以支持。三、因嵇长兵承租的仓库存有大量货物,不适合搬迁,故本案租赁合同不宜解除。金澄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嵇长兵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嵇长兵认为因博德市场延期开业及承租仓库漏水、遭窃,金澄公司原总经理姜宇承诺减免其租金。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嵇长兵提交了金澄公司原总经理姜宇于2013年7月9日签字的证明,但金澄公司已于2013年7月10日前与姜宇解除了劳动关系,金澄公司对姜宇签字的证明不予认可,该证明上也未加盖金澄公司的公章,未明确具体的减免租金数额,姜宇也未到庭作证,故姜宇的证明不能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本院对嵇长兵主张应减免租金的申诉理由不予支持。二、涉案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经营户仓储预定缴费单载明,合同期限为2011年4月28日至2012年4月27日。上述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订租赁合同,嵇长兵未再缴纳租金。在嵇长兵欠付租金期间,金澄公司多次向嵇长兵发出催缴函,并在嵇长兵经营场所张贴,要求嵇长兵给付租金,故金澄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三、由于嵇长兵逾期不支付租金,金澄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应予支持,嵇长兵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嵇长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嵇长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汤茂仁审 判 员 徐美芬代理审判员 宋 峰二〇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