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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姚×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王×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7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女,1983年4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83年9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x1(王×之父),1959年12月9日出生。上诉人姚×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姚×于2016年1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姚×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姚×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懿荣审 判 员  胡 沛代理审判员  白然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