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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璧圣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姜某某,韩某某,张某,梁某,邓某某,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47号申请执行人:灵璧圣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朝阳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7873265-8。负责人:宋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执行人:张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梁某,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邓某某(曾用名邓文杰),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02675号民事判决书、(2015)灵民初字第02518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被执行人韩某某、张某、梁某、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及诉讼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烨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逐月提取被执行人张烨工资收入1800元至所负债务清偿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健执行员 徐 虎执行员 张利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