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那执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泽嘎、吉确与扎西拉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泽嘎,吉确,扎西拉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那执字第198-1号申请人泽嘎,西藏那曲县人。申请人吉确,西藏那曲县人。被执行人扎西拉姆,西藏那曲县人。申请人泽嘎、吉确诉被执行人扎西拉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4)那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扎西拉姆涉及其他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涉及刑事案件且已被立案侦查,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那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拉巴次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扎西达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