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执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列斌与被执行人桦甸市浩癸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列斌,桦甸市浩癸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执监1号申请执行人:吴列斌,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桦甸市浩癸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北台子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贾春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列斌与被执行人桦甸市浩癸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因本案未能执结,为及时执结案件、提高执行效率,现将案件指定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970号民事调解书由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行。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毅韬审 判 员 马利军代理审判员 季海滨书 记 员 孙佳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