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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大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三鑫电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大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湖南三鑫电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大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永安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杨聚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三鑫电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廖庆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大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三鑫电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经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宜商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于2015年11月23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向本院委托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该案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正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65529元,已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宜商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金来代理审判员  胡康松代理审判员  赵亚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 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