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朱传好与翁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传好,翁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33号原告:朱传好,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翁明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传好诉被告翁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撤回对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传好撤回对被告翁明华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传好撤回对被告翁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传好负担。审判员 郑承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