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3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卢邓燕与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邓燕,杨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3137-1号原告:卢邓燕。被告:杨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邓燕与被告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邓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卢邓燕负担。审 判 长 王 欣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