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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3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卢邓燕与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邓燕,杨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3137-1号原告:卢邓燕。被告:杨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邓燕与被告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邓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卢邓燕负担。审 判 长  王 欣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