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胡四保与杨石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四保,杨石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598号原告胡四保。被告杨石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四保与被告杨石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四保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四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四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四保负担。审判员 谌石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