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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左民一初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德国诉被告张克仁、宝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国,张克仁,宝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阿左民一初字第2364号原告张德国,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告张克仁,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告宝花,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原告张德国诉被告张克仁、宝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待搜集其他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国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巴依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彦荣 来自: